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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采单位 “标志” 要求引罚,CMA 与 CNAS 差异需厘清

2025-07-30

近日,财政部门官网消息引发广泛关注,多地财政部门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多家招采单位因在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检测报告同时带有 CMA 和 CNAS 标志,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而受到处罚。这一事件为各招采单位敲响了警钟,也凸显了正确认识 CMA 和 CNAS 标志的重要性。


要求检测报告带有 CMA 标志,是合理且必要的。CMA,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英文缩写,其资质认定属于行政许可,具有强制性。检验检测机构只有取得 CMA 资质认定,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后,才能够在出具的检测报告上标注 CMA 标志。并且,对外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标注 CMA 标志,因为只有具备 CMA 标志的检测报告才具有法律效力。这是保障检测报告权威性和公信力的重要依据,也是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必要手段。


然而,要求检测报告带有 CNAS 标志则另当别论。CNAS 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英文缩写,检测机构取得 CNAS 的实验室认可证书后,可在检测报告上标注该标志。但需明确的是,实验室认可并非行政许可,申请实验室认可是检测机构的自愿行为。检测报告上有 CNAS 标志,意味着检测结果实现了国际互认,对于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而言具有重要意义。但仅仅带有 CNAS 标志的检测报告本身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此次多家招采单位受罚事件,反映出部分单位对 CMA 和 CNAS 标志的理解存在偏差。在制定招标文件要求时,没有充分考虑到两者的本质区别和法律规定,从而导致违规行为的发生。各招采单位应以此为鉴,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准确把握 CMA 和 CNAS 标志的含义和作用。在实际操作中,合理设置检测报告的要求,既要确保检测报告的法律效力,又要避免不必要的合规风险。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宣传和引导,提高市场主体对 CMA 和 CNAS 标志的正确认识,共同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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