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次会议分两轮开,合规吗?一位审核员的真实经历,引发了一场规则思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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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一篇关于"末次会议分两轮开"的文章在圈里引发了不小的讨论。

事情是这样的:一家企业的末次会议安排在下午四点半,但就在开始前两分钟被告知,总经理必须亲自接待重要客户,会议要推迟二十分钟。

审核组同意了。然而,时间到了,人没到。

最终,审核组决定:先和体系负责人及各部门领导开第一轮会,沟通审核发现、列出不符合项,但不做最终陈述;随后请总经理单独到场,再开第二轮会,正式通报审核结论,完成闭环。

文章发布后,评论区有人质疑:"肯定是假的,总经理最多抽5分钟拍照了事";有人认为这是"委曲求全讨饭吃";还有人直言:"瞎编乱造"。

撇开真实性的争议,今天想说说:末次会议分两轮开,到底合规吗?

一、先看新规怎么说

2025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对此有明确规定。

5.5.3要求:审核组应会同认证委托人召开首、末次会议,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QMS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首、末次会议。

5.5.5明确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的,审核组应向认证机构报告后终止审核,其中第(2)项就是——"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末次会议"。

新旧两版对比,变化在哪里?老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2016版)中,该条款措辞是"企业应派代表参加"。从"派代表"到"最高管理者必须参加",这是新规对领导作用要求的实质性升级。

也就是说,按照这一规定,如果总经理最终完全没有参加末次会议,审核组应该终止审核,而不是用体系负责人顶替。

但案例中总经理最终单独参加了第二轮会议。那么问题就变成了:"一个人开两次"和"两个人分别开"之间的程序界限。

二、案例中的处理方式,合规吗?

第一轮会议:和体系负责人及各部门领导沟通审核发现。

根据规则5.5.3,最高管理者是必须参加末次会议的。第一轮会议没有总经理参加,严格来说不构成"末次会议"。但如果将其定位为审核组与受审核方管理层的工作沟通,而非正式末次会议,是可以在规则框架内进行的。

第二轮会议:总经理终于赶来,单独听审核结论。

这才是实质上的"末次会议"。总经理参会了,会议议程完成了,最终结论通报了,总经理也承诺了整改。末次会议的"闭环"功能实现了。

从实操角度看,这套做法既有底线思维——没让体系负责人代替总经理做结论;也有灵活变通——给企业留出了解决临时情况的弹性空间。

但有两个关键前提,值得所有审核员注意:第一,第二轮会议开始时,总经理本人必须到场(不可授权);第二,两轮会议的具体安排必须如实记录并保存,作为审核档案的一部分,以备监管部门后续核查

写在最后:

如果非要"分两轮"开,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第一轮会议不得涉及最终认证决定的内容,不能给出认证结论。

第二,总经理本人必须参加第二轮会议,不能授权。

第三,所有证据必须完整留存,包括会议记录、签到表、两轮会议的照片等。

注意:"分两轮开会"不能成为常态化操作的借口。

(本文仅供行业交流参考,具体以官方文件和认证机构内部制度为准)

202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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