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如何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企业应如何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开展的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企业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点和浓度(或强度),建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针对单位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点,以及项目验收和定期检测的结果,由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或委托具有监测能力的单位定期或动态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目的在于及时掌握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及其变化情况,及时发现职业健康风险高的岗位,即有害因素超出卫生标准的工作地点,并立即采取有效的工程控制、管理控制等措施,确保其浓度或强度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根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当劳动者接触化学有害因素浓度超过行动水平(一般是限值的一半)时,用人单位应参照 GBZ/T 225的要求,采取包括防尘、防毒等工程控制措施、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卫生培训等技术及管理控制措施。
用人单位对于在控制效果验收、现状评价或定期检测中,化学危害因素浓度超过 1/2 职业接触限值(OELs)的,应纳入日常监测范畴;对于噪声检测结果≥80 dB 的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高温检测结果湿球黑球温度(WBGT)指数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岗位或工作地点,也应纳入日常监测范畴。企业可以根据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结果,适时调整纳入监测的危害因素类别及日常监测频率,确保工作的有效性。
目前,具体的日常监测标准尚未统一,部分企业选择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测,也有企业自行购买粉尘监测仪、噪声仪等设备自行监测,并将数据存档备查。此外,企业设置有毒气体报警器的,也可将相关数据保存至职业卫生档案中,作为日常监测数据备查。总体来看,目前开展日常监测的企业仍然较少,更多企业仍以定期检测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