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版《认证机构诚信经营规范》七章三十四条,12处变化一次说清
2026版《认证机构诚信经营规范》七章三十四条,12处变化一次说清













2026年6月1日,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发布《认证机构诚信经营规范》的通知(中认协〔2026〕17 号),《认证机构诚信经营规范》立足于贯彻落实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政策要求,助力行业公信力建设,落实机构主体责任。在新闻宣称、合同签署、公正性委派、相关方权益、商誉、知识产权、价格行为等进行规定;
对认证人员合同解除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竞业限制情况进行了回应,规定“除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外不得约定违约金,竞业限制需给付补偿金,专项培训费用不包括正常资格注册、保持、扩充领域等正常费用”,保护认证人员权益,对经营异常和失信人员行业竞限做出明确规定。《规则》同时配套同行评议、违规处理和救济措施,与协会章程、自律公约,信用管理、失信人员管理、人员转换、证书转换等自律规范有机衔接。
《认证机构诚信经营规范》前身为《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管理体系认证价格自律规定》,就是对管理体系认证价格做出指导规定的自律文件。
2015年5月1日废除《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管理体系认证价格自律规定》.
时隔11年,2026年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第一次修订《认证机构诚信经营规范》。
原文一共七章36条,修改后的规范为七章34条,较上次修订减少2条。
主要变化如下:
1.原主送单位“各会员单位,各认证机构”,修订后主送单位为“各认证机构”,新规范去掉原来各会员单位,由于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协会会员单位包括检验检测等单位,该文件仅适用于在国内取得认监委资质的所有认证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2.第四条 在官网等宣传时新增“如实介绍认证行政管理部门、认可技术部门、认证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
3.第七条 认证机构不得利用自身业务优势或市场支配地位(去掉原强制性产品认证业务描述)。
4.第十三条 认证机构应当确保认证人员合法合规的收益,并直接向认证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和/或劳务费用,保存相关凭证记录。不应通过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支付劳动报酬和/或劳务费用。(审核补助费用改为劳务费用)
5.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不得在内部制度设计中,将认证人员做出的认证结论与其报酬存在关联,以保证认证公正性;认证机构除了服务期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外,不得违反有关政策法规要求约定认证人员承担违约金,竞业限制需按适用情形给付认证人员补偿金,构成约定服务期情形的“专项培训费用”不应包括正常的认证人员注册、晋级、保持、扩充资格等费用。(认证机构与审核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除服务期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服务期内每新增一个注册资质5万的高额天价培养费,已经成为认证行业内阻碍人员合理流动的顽疾,头部机构应该率先垂范)
6.第四章 认证机构经营行为诚信要求(原标题为认证机构价格行为诚信要求,价格行为改为经营行为。)
7.第二十一条 认证机构应结合自身实际,按照合理的认证价格形成机制自行确定认证价格,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删除原来第二十一和二十二条关于协会发布的行业基础价格相关规定)
8.第二十三条 认证机构在实施认证活动过程中,应按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执行下列要求并保留实施记录等证据。
(一)认证机构应要求聘用的认证人员应如实填报工作经历,以及受到各类信用、民事或刑事处罚等信息;
(二)认证机构应建立认证人员审核选派管理制度,并实施有效管理;
(三)认证机构在认证前通过向审核员和认证申请单位发送审核任务清单或审核通知书等方式,征询并确认审核组成员与受审核单位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潜在或现实的利益冲突,并排除有公正性影响的认证人员实施认证;
(四)审核组成员还需签署书面“公正性声明”,进一步维护认证审核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信力。(第二十三条内容保留相关记录和建立认证人员审核选派管理制度。认证机构提前发送审核通知书和征求受审核单位意见为新增内容)
9.第五章 实施和监督
(删除原来第二十七条,认证机构应一次性缴纳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10万元,由协会设立专项账户进出管理的相关要求)
10.第六章 处理和奖惩
(四)在同行抽查或调查中发现认证机构一年内出现违规行为频繁,或在行业内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的,协会应当要求其立即纠正,以公开文件形式通报批评。(删除缴纳违约金3-5万元)
(五)在同行抽查或调查中发现认证机构在一年出现违规行为频繁,严重违反本规范,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协会对其违规行为给予公开谴责,向社会发布风险预警信息。(删除缴纳违约金6-8万元)
11.第三十条 协会根据诚信经营同行抽查结果,分别实施关联奖惩措施:
(一)对执行本规范较好的机构,可适当减少同行抽查的频次和抽样数量,并列入年度诚信认证机构“白名单”,可优先转换其他认证机构证书。(并列入年度诚信认证机构“白名单”为新增内容)
12.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原为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解释,修改为协会秘书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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