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监管责任追究到人的时代即将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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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监管责任追究到人的时代即将开启!

2026年7月9日,总局发布《认证机构资质许可审查通则(征求意见稿)》,将去年9月《关于产品认证机构设立认证质量总监和认证项目质量负责人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把认证质量总监、项目质量负责人两类关键岗吸纳进新《通则》,从产品认证机构参照升级为所有认证机构资质许可的审查标配,原六类认证人员升级为八类认证人员。

一、八类认证人员

旧规则认证机构申报资质要求配齐六类人员:

1.认证规则和认证方案制定、

2.认证申请评审、

3.认证审核方案管理、

4.认证审核、

5.认证决定或复核、

6.认证人员能力评价。

新《通则》在前面加了两类——认证质量总监、项目质量负责人,变成八类认证人员。

认证质量总监:由认证机构最高管理层成员担任,对质量负主要责任,确保认证活动符合法规/规则/标准,对本机构认证结果负责。

2025年9月《管理规定》补了一个细节——质量总监不得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可兼任管理者代表或质量负责人,且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授权。 

项目质量负责人:按机构业务实际设置,保证所有认证证书都有相应的项目质量负责人管理——这是一证一人的覆盖逻辑,把质量责任钉到每张证书上。

两类人都要求取得过认证人员注册资格,且未受过撤销注册资格的处罚;无犯罪记录、无认证认可行业不良从业记录。

对两类人员追责条款写得相当重,值得单独拎出来:

⚠️ 当认证机构出现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证书的,对认证质量总监及相关认证项目质量负责人,按《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失信管理暂行规定》列入失信名录,联合惩戒;吊销相应认证认可领域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认证认可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禁入。

这是把机构违规→自然人连坐写进了新规,且是行业禁入级别。以前机构出问题,罚机构、撤批准书,自然人换一家继续干;新规下质量总监和项目质量负责人是跟着机构一起被写入认证行业失信名单。

二、10名专职+三类认定+学历工龄

新《通则》给认证机构划了一条硬线:应当具备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至少覆盖八类人员岗;

认证审核人员+认证决定或复核人员两类专职总人数不少于4人,且都要有申请领域的注册资格。

专职怎么认定?

新规给了三条路。一是直签型:与申请人签劳动合同,社保在申请人、申请人分支机构,或申请人委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二是返聘型:申请人返聘的退休人员/企事业单位内退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或内退证明+聘用合同,注册资格必须注册在申请人名下。三是事业编制委派型:出资人系事业单位时,由出资方人事部门出具事业编制证明+委派证明。

教育经历+工作经历同步升级。采用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文件发布前已取注册资格的,学历可放宽至大专——这是给老人留的口子,新人任专职认证人员必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研究生具有2年以上全职工作经历,其中至少一年专业工作经历或者有所在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本科具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历,其中至少2年专业工作经历。已经取得认证人员资质的专科学历人员,具有6年工作经历或者中级以及以上职称。

三、给机构的合规建议

新《通则》还在征求意见,但方向已定、落地只是时间。

 

一是岗要补齐。产品认证机构按2025年9月《管理规定》先把质量总监、项目质量负责人设起来(管理服务/体系类虽属参照,但新《通则》把所有认证机构都纳入八类框架,迟早躲不掉);质量总监注意不得由法定代表人担任这条硬约束。

二是人要配齐。10名专职按三类路径逐一核对社保/退休证明/编制委派证明,审核+决定复核两类凑不够4个注册资质,要抢在新规生效前补。

三是责要传导。把租借资质/挂靠/假证→五年禁入/终身禁入这条红线传导到每一个审核项目和决定节点,项目质量负责人一证一人的覆盖台账要能随时拉出来接受核查。

 

 

 

 

新《通则》本质上是把认证质量的机构责任拆成机构—质量总监—项目质量负责人—六类过程岗四级责任链。

以前机构出事罚机构,以后机构出事先找质量总监、再找项目质量负责人,最后追到具体审核和决定的人!

 

202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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